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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图文]关于印发《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函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关于印发《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函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5106    更新时间:3/20/2007

关于印发《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函

课程教材中心函[2007]11号

 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:
现将经专家评审制订的《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印发你们,供中小学图书馆(室)选购图书时使用。
  从今年起,我中心决定启用“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推荐图书”的标识。
  附件一: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
  附件二:“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推荐图书”标识及标识使用管理办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一月三十日


  抄送:教育部基础教育司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处(部、站、中心、公司、办),各有关出版社

  附件二

  关于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图书》标识的使用管理办法

  为加强“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图书》”标识(以下简称“标识” )的管理,确保标识使用的规范统一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1.标识的所有权和授予权归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所有,只有列入当年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图书方可在封面上加注使用标识。
  2.标识自2007年起正式启用,凡列入《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图书方可在封面上加注使用标识。此前列入《2002-2005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图书不得使用该标识。
  3. 标识的使用仅限于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》的图书,出版单位不得在推荐书目以外的图书上使用标识。丛书类图书标识的使用只限于评审通过的种类,后续添加种类或后续系列未经评审不得使用标识。出版单位如有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,一经发现,将取消该单位评审通过图书的标识使用权,同时取消下届评审的参评资格。
  4.加注标识的尺寸和色值须按照规定印刷使用。标识尺寸确定2.5厘米(以标识图案外边线为准),各出版单位应根据标识尺寸使用。图案各部分色值如下表:

附件 :2006年中小学图书馆(室)推荐书目

 

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
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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